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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宏:从数据治理到数字治理若干认识和思考
发表时间:2022-11-16     阅读次数:202     字体:【

梅 宏(中国科学院院士、CCF中国数字经济50人论坛主任委员)

数据治理是数字治理的基础。对于数字治理,谈两个方面:时代呼唤数字治理;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应先行。

数字经济时代正在开启。它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产业为依托,在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其中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当前各业态都围绕信息化主线深度协作、融合,完成自身转型、提升变革,并催生很多新业态,也使一些传统业态走向消亡。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新一轮工业革命和社会经济“革命”,在广度、深度和速度上都将是空前的,也会是远远超出我们从工业社会获得的常识和认知、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期。数字化背景下,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快速增长,跨境电商、供应链数字化等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迅猛,数字平台成为跨境贸易重要载体。

现行的数字治理体系面临诸多挑战性问题,如互联网垄断监管、金融数字业务的监管、网络舆情监管与引导、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国际组织也高度关注数字治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其他诸多因素,使得数字治理关注度达到新高。我国高度重视数字治理,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建设。其实,各国都高度重视数据治理,围绕数据治理,基于不同关注点,推动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定与发布。数据治理也成为学界研究热点和大数据技术产业发展热点。

数字治理涉及政府、企业、公民及其他多主体,也涉及经济、文化、科技等多领域。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理解:首先是数字化的治理,即以数字化转型为背景,采取有效战略和管理措施保证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效果和价值最大化;其次是治理的数字化,即利用平台、工具等对组织以及组织内资源、数据、技术、流程等相关治理领域提供数字化技术支撑。

数字治理面临着很多问题,系统化的数据治理框架尚未形成,开放共享、安全与隐私保护、质量评估、价值预测等关键技术远未成熟。如何构建联动的治理技术体系、如何建立良好的数据共享开放环境、如何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和层级化的数据安全隐私与保护屏障,以及如何建立体系化系统标准规范等都值得探讨。

对此,凝炼出一个数据治理体系架构——“四三四”模型。前一个“四”指的是治理的“四”个内容,即确立数据的资产地位、建立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共享和开放与保护隐私安全;“三”指的是三个层次,即组织层次、行业层次和国家层次;后一个“四”指的是工具手段,包括制度法规、标准规范、应用实践和支撑技术。顶层设计很重要,但是留足创新空间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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